原告:王**,男,19**年*月*日生,户籍地:
现住址:闵行区漕宝路*弄*号*室
第一被告:邱**,女,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村**路**号,现住址: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原**路**弄**号)
第二被告:李*,女,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赛涧回族乡**村**号,现住址: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原**路**弄**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搬离松江区**路*号(原**路**弄**号)原告的房屋;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0年3月17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以年租金5.2万元计算每日的租金;
3、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违约金4000元整;
4、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于2009年3月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松江区**路*号(原**路**弄**号)、面积121.28平方米的房屋租于两被告,供两被告经营使用,租期为2009年3月18日至2011年3月17日,年租金人民币5.2万元,一年一付,两被告向甲方付租赁保证金4000元整,两被告如按合同履约,租赁期满甲方按原额退还保证金给乙方,第二年租金提前一个月交,否则按违约处理。
根据上述约定,两被告应于2010年2月18日前支付2010年3月18日至2011年3与17日的租金,然而,一直到2010年3月8日,两被告都未支付这一年的租金,原告多次跟两被告协商,两被告均未支付。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