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十万元),为争议金额的8%-12%(最低收费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的(含50万元),5%—7%;
(3)争议标的在50万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5%-7%;
(4)争议标的在100万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的(含500万),3%-5%;
(5)争议标的在500万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0万),3%-5%;
(6)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的(含5000万元),1.5%-3%。
(7)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为1.3%-3%。
(8)争议标的在1亿元以上的, 0.5%-1%
以上标准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四)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如代理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上述比例为每一个阶段的计费标准,若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