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年法律顾问包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和其他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
(二)常年法律顾问通常根据其资产规模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顾问单位类型 |
合伙律师年最低收费标准 |
普通律师年最低收费标准 |
小型客户 |
50000元人民币 |
30000元人民币 |
中型客户 |
80000元人民币 |
50000元人民币 |
大型客户 |
100000元人民币 |
80000元人民币 |
超大型客户 |
150000元人民币 |
100000元人民币 |
在上述收费基础上,根据客户交律师的工作量大小及法律事务复杂程度,双方商定最终顾问费数额。涉外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最低收费标准应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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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型客户指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客户; 中型客户指资产在500万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 大型客户指资产在5000万至2亿元人民币的客户; 超大型客户指资产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客户。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无法确定其资产规模的,合伙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普通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低为30000元人民币。
(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按年计费; 常年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式为半年度或年支付。
(四)常年法律服务范围不包含下列事务:
(1)委托人的异地分支机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2)委托人涉及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需要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以及行政复议、商标、专利代理等专项事务。
(3)委托人的长期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