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号
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海英律师,上海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某,男
案由 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祁某某随被告祁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杨某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7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三、原告杨某某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原告杨某某于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9:00至被告祁某某处接孩子,周日晚上5:00将孩子送回被告祁某某处;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于2013年1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董某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童某某